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开展“勤工助学岗亭”建设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1]438号)和《关于增加“勤工助学岗亭”建设支持单位的通知》(湘学助[2013]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岗亭”是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宣传工作、推进勤工助学工作,借助社会资源实施的一项公益项目。“勤工助学岗亭”由学生创业团队在学校宏观指导下自主经营,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努力把“勤工助学岗亭”建设成为培养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团队合作精神、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勤工助学活动的一个亮点工程。
第三条 学生创业团队在全校本科生中通过学生自主申报、学院推荐、学校审批的方式进行遴选,按照学校勤工助学的运营管理流程,自主经营运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亭的经营权只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五条 一个学生创业团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亭的经营,一个学生创业团队约5至10人。申请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团队(团队组成人员均需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形式向学生处报名,团队需确定一名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学生创业团队需根据“立足校园、服务师生、自立自强”的原则确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
第七条 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勤工助学岗亭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经营各类违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经营不适合学生从事的项目,不得侵害师生员工的利益,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岗亭的经营权。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亭可经营报刊杂志、文体用品、日用品及饮料等方便学生生活与学习的商品服务,打印复印服务、学生手工艺品展示及销售等,不得销售烟、酒、药品、烟花爆竹等违禁或危险商品。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亭正常经营周期为一年。每天的营业时间为07:00--22:30。
第十条 学生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五)生活俭朴,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六)具有团队合作意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评审推荐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组织经营选拔评审,确定经营对象(团队)。
(三)获得“勤工助学岗亭”经营权的对象(团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结业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经营者的权利:
(一)有权在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经营权为一年)。
(二)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第三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在固定岗亭、经营范围、允许时间进行合法经营,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销售不合格(过期、变质、漏包、三无等)商品。
(二)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不得因经营岗亭而影响学业。
(三)应根据勤工助学岗亭的销售情况向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周期汇报。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因学生经营不善,有权在协议框架下随时解除合同,终止经营者的岗亭经营权,并选拔新的创业团队进行经营。
(二)因学生违反经营规定,有权在协议框架下随时解除合同,终止经营者的岗亭经营权,并选拔新的创业团队进行经营。
(三)因岗亭经营团队成员内部出现矛盾,不再利于经营的,终止经营者的岗亭经营权,并选拔新的创业团队进行经营。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应客观、公正、有序的组织“勤工助学岗亭”经营选拔工作。
(二)应密切监督勤工助学岗亭的经营情况(商品类别、经营时间等),及时纠正不当的经营行为。
(三)应加强对经营团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