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提升我校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根据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实施第二周期湖南省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3〕1号)、《湖南科技大学第二周期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科大党发〔2013〕20号)等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决定组织申报2014年学校优秀辅导员团队建设项目,并启动2013年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
通过优秀辅导员团队项目建设,探索科学有效的辅导员团队合作机制,打造一批协作精神强、专业素养高、富有创新和务实精神的在校内外有影响的优秀辅导员团队,并通过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高效率、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
1.项目建设内容: 辅导员团队要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思路、把握规律、提升素质、增强实效;要针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创新工作手段和方法,加强最新育人技能的运用和开发;要积极组织主题教育活动,开展社会调查、走访学生家庭、开展学生问题案例分析等;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建立合理的梯队人员,特别要重视团队内传、帮、带,整体提高团队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水平;要注重团队整体素质的提升和团队特色的凝练,以此作为切入点,将团队打造成为辅导员队伍建设与个人发展的示范品牌。
2.项目建设要求:
一是建设目标明确,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团队建设目标,建有团队内部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以及面向团队成员所带学生、便于师生互动交流、团队共建共享的网络等新媒体思想政治教育平台;
二是团队结构合理,团队组建应考虑学科专业、年龄、职务、性别以及学历结构等因素;
三是研究内容丰富,结合学校实际和大学生特点,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确定不同的研究和实践方向;
四是运行机制完善,建立定期交流、典型案例共同研讨、难点问题团队成员及时互助、重大项目集体攻关以及民主协商等工作机制,形成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建设项目遴选条件
1. 具有一定的前期基础。
2. 辅导员团队有明确的建设思路与发展方向,建设的目标可行、计划周详、条件有保障,并具备一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与实践的基础。
3. 优秀辅导员团队设置团队带头人1名,团队一般由5—10人组成。团队带头人应为专职辅导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正科及以上职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年以上,育人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工作思路,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获省直厅局或国家部委司局及以上工作奖励的目前仍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可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考虑。每人限主持1项。辅导员团队要具有较好的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团队成员应均为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在团队建设中要有明确的任务分工,团队主要成员中级及以上职称和校级及以上工作奖励均要达到3人以上。鼓励跨院系组建团队。
4. 辅导员团队成员近三年内所带班级及学生无责任事故发生。
四、项目申报其他事项
1. 今年立项建设校级优秀辅导员团队项目4个。每学院推荐申报数量不限。对各院上报的团队,学工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团队项目,将行文立项建设。
2.学校对于每个立项建设的辅导员团队资助一定经费。项目的初选、申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参照教学科研项目执行。
3.优秀辅导员团队项目建设期为1-3年。项目在建设期间,项目组须在中期提交一份3000字左右的阶段建设报告。对建设到期的项目,学工部将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开展结项工作。结项通过的,将发文授予“湖南科技大学优秀辅导员团队”称号,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4.项目申报须填写《2014年湖南科技大学优秀辅导员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可在湖科学工QQ群共享中下载)一式三份,主要补充材料一式一份(请装订成册),每个项目用一个标准档案袋装好,并在档案袋外贴上项目申请书封页复印件,于 2014年11月24日 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学工处(部)思政科,电子文档发送至xgcszk@hnust.edu.cn。
五、2013年立项项目的中期检查
1. 2013年立项的校级优秀辅导员团队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2),须在 2015年4月30日 前向学工处(部)提交一份3000字左右的阶段建设报告,并提供一份以上成果反响材料(校级以上<含校级>媒体报道)。
2. 2013年立项的校级优秀辅导员团队建设项目中期成果,将在2015年辅导员文化节之立德讲坛上进行展示和交流。
联系人及电话:陈兰英,58290986。
附件:
1.2014年湖南科技大学优秀辅导员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
2.需进行中期检查的校级优秀辅导员团队建设项目名单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4年11月11日
关于做好2014年校级优秀辅导员团队建设项目申报、2013年立项项目中期检查的通知-学教〔2014〕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