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对于家庭所在地已启动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须到家庭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2006年7月以前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借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6、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省开行与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借款额度的核定和用途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仅限用于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具体借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学生应交学费和住宿费之和,且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七条 学校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意向贷款情况进行摸底,并根据摸底情况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年度需求计划,上级部门审定后,下达贷款额度。学校根据贷款额度进行分配、调控和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四章 借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借款并承诺监督学生还贷);
4、乡镇(含)或街道(含)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省开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借款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或银行卡)(由学校统一办理),用于个人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偿还。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经过如下审查和审批程序:
1、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
2、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年度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一式二份)和提供相关材料;
3、各学院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汇总后,报省开行审批;
6、学生工作处组织已批准的借款学生到代理行开设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
第十二条 在相关手续完善的前提下,省开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理行等按照流程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约定的个人账户(或银行卡)。
第五章 借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为7年(五年制为8年)。具体为: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1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或银行卡)之日。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工作处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展期手续。申请展期时,借款学生须在毕业前30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其间,贷款利息继续由省财政贴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学院应组织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预留扣款账号(借款学生在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信息),确认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在毕业离校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记录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商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学生毕业后必须如实、及时将工作变动后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知学生工作处和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固定的日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即: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借款学生按学生工作处通知的就近时间提前还款,由代理行于该日在相关帐户上扣收,并就提前还款部分终止计息。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督促各学院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三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省开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工作处对于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学生工作处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在国家、省政策范围内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
1、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组织实施,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有关政策及时完善、制订有关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
2、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开行、代理行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3、负责借款学生资格审查、组织学生签订合同、贷款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相关信息汇总与上报等;
4、负责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学生贷款档案,催收贷款本息并将借款学生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按照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等;
5、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与金融常识教育;
6、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2、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表格和资料。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填写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借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及时收集并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借款学生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合同变更和代偿资助等手续;
4、负责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等;
5、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登记借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催缴借款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6、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职责
1、负责审核、提供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和欠费情况;
2、配合学生工作处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上报助学贷款各类报表及相关工作;
3、负责与代理行进行有关业务协调,并配合省开行和代理行将学生的贷款款项划转学校账户(对于欠学杂费的借款学生)或学生账户;
4、负责协调做好贷款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暂按本办法执行,待条件成熟后由研究生学院牵头制定有关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省开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